中国化妆品广告:上海广告协会制定了符合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法规的新标准

By Amanda Li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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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化妆品广告:上海广告协会制定了符合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法规的新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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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广告协会发布了新的化妆品广告标准,以响应国家对于新实施的化妆品法规的修订。

中国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(CSAR) 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,取代了自 1990 年起实施的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(CHSR)。

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旨在通过加强对化妆品的监督和管理、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,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,以保障消费者健康。

据此,上海市广告协会表示,化妆品广告的内容“必须真实、健康、科学、准确,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、误导消费者”​(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 43 条)。

这意味着化妆品广告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,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”​。

在这些关键变化中,化妆品被细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两类。

SUC 是指具有特殊用途或功能的化妆品,包括防晒、美白、生发和染发产品等。

企业在为特殊化妆品做广告并宣传时,必须出示由国家药监局颁发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。

否则,根据《广告法》​第 34 条的规定,企业将不得发布广告。

在 2025 年 1 月之前,生发、脱毛、乳房塑形、健美和除臭产品的广告是被允许的,直至五年过渡期结束才会终止。

在过渡期间,允许企业使用原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文件发布广告。

不得宣传医疗效果

上海市广告协会还强调,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效果。

特别强调了化妆品广告中不能含有中医术语,如“中药”​或“中草药”​。

该协会着重说明,诸如“中药去屑洗发水”​等短语不得用于描述化妆品的功效​因为这可能误导消费者对化妆品使用功能和范围的理解。

但是,该协会明确指出,公司可以宣传产品使用了中药材,例如人参或灵芝。

化妆品广告在使用与性能、功能、销售数据有关的信息时,必须遵守《广告法》​第 8 条、第 11 条的规定。

该协会表示,在引用第三方调查和统计数据时,必须说明来源。如果相关数据包含应用范围或有效期限,广告也应注明相应信息。

该协会表示,在使用实验或调查结果得出的数据时,必须在广告上清楚注明实验或调查的方法和范围,因为这些信息可能会对消费者正确理解相关广告数据产生重大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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